广东阳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部分村民因为未参加新农合,被村里开除“村籍”,选举权、村民福利待遇被剥夺。村民为此上访多年无果。直到近日媒体介入,当地官员称才表示将尽快协调处理好此事。(见2012年10月16日 中国网)如此侵害公民权利的问题久拖不决,实在令人费解。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统一部署,城郊村村委会于2002年12月制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如果在新型合作医疗开办的第一年筹集个人合作医疗保障金期间,拒绝缴纳合作医疗保障金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本村经济联合社的社员资格,以后不得再重新参加合作医疗,一般也不再享受经济联合社成员的权利、福利待遇和承担社员的义务。于是,有的因为没有参加新农合被取消了选举资格,有的70岁以上老人每月150元的养老金也拒绝发给……这种不正常的情况,竟然持续了近十年。
城郊村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一方面,它违反了国家关于村民参加新农合的自愿原则。因为,2003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新农合制度的首条原则就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2004年再次发文重申了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城郊村关于不参加新农合就取消社员资格、不再享受社员权利、福利待遇等规定,显然是违反国家政策的。另一方面,城郊村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的选举权是民主权利的一部分,养老金则是村民作为村集体成员应取得的财产权利。只有法院有权依法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村委会怎么能有这样的权力呢?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对于村委会和村干部这种违法和违反国家政策、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竟然多年得不到解决。去年初,有被取消选举资格的村民将问题反映到街道办,可当阳春市法院干部和街道干部到城郊村委会进行协调时,却被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黄杏源以“这是村民自治的事情,政府不应该干涉”为由“顶”了回去,并扬言要状告政府干涉村民自治。此后,他们又于去年10月和今年8月两次找到两任市委书记上访,至今仍石沉大海。直到最近媒体介入,街道才“非常重视”,表示要责令村委会纠正,但表示“黄杏源支书是很有个性的干部”,“他的思想改变还要一些时间”。似乎,这位黄支书是街道的上级,老虎屁股摸不得,就不能因为他“乱自治”把他“拿下”。
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亮点”。但村民自治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城郊村部分村民因为没有参加新农合就被开除村籍,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当地政府尽快纠正这种错误做法,其他地方则须引以为戒。
来源:荆楚网
作者: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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