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为此,市民对银行随意将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催债公司表示非常愤慨。(10月30日《中国新闻网》)
古语云“欠债还钱”,信用卡以个人信用为保证,银行把钱款提前支取给持卡人使用,按照约定,持卡人理应按时还钱,这个道理对事不对人,银行不属于个人所以,没有免除他人债务的权利,如果持卡人到期不能偿还钱款,银行理应按照规定要求欠款人还钱,这本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于情于法都说的过去。当然,的确有一些人没把自己的信用当回事,欠款不按时偿还甚至做“老赖”,因此如何有效地催回欠款,银行的确要花费不少功夫。
催债的方式有很多,现实生活中,一旦出现债务纠纷,在债权人如何催收债务这个问题上,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那么我们一直所倡导的是走法律途径,也就是说要依靠法律维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的催讨都算是“旁门左道”,毕竟,现有法律并无明确可以成立催债企业的相关规定,即使现实中真的存在这样的公司,那也是在开展业务上打了“擦边球”,并不是在法律的规范下开展业务,况且,每一笔债务纠纷的原因都各不相同,我们不否认这类公司在依法催债,但社会大众对这类公司的印象不好这是不争的事实,的确,如果正常的讲理能追回债务,相信这类公司也就没了生存的空间。
为人需讲诚信,这其中也包括客户按时偿还银行的欠款,不可否认,信用卡欠款不还对银行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银行催债在维护合法权益,如果都走法律程序,不但费时且收效甚微,但即使是这样,一旦银行将其催债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的催债公司,其性质就变了,第三方催债本就无法可依,即使双方约定的条款的再详细,首先在选择上就错了,银行方只考虑到自己的催款,无视了持卡人信息的泄露以及不合法催债公司等问题,我们都知道,正因为催债比较难,为了完成任务,开展催债业务的企业只有各行其道,我们能够理解银行方做出如此选择的苦衷,但是银行的性质是服务大众,不管其性质如何,遵守法律的理念不能改变,堂堂银行都靠第三方催债公司收回欠款,这对法律的威信绝对是个沉重的冲击,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银行不说走在前列,至少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这既是银行经营的准则,同时也是公众对银行的期望。
稿源:荆楚网
作者: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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