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有了社会之后,为了制约作为管理者的公权力越界,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社会成员的分工便越来越细化,越来越规范。特别是对国家机关及公务员,除了《公务员法》等法律规范有禁止性规定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曾三令五申,禁止公务人员参与经营活动。那些曾与国家机关有裙带关系的企业,也在不断出台的禁令中与国家机关分离。
但是,日前,有媒体披露,湖南邵阳市绥宁县财政出资一百万元,县城管局预订61台小车并成立出租车公司,城管局书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许,许多的文化素质并不高的公民都知道,国家机关、公务员禁止参与经营活动,作为国家机关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应该也知晓。那么,既然明知自己不该干的事情,做了肯定有负面效应,这个城管局竟然敢于去做,这个胆量从何而来?
根据现有的规则,国家机关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并不以震慑具体责任人。因为开办者是机关而非个人,光明正大的,经营收入也是集体的,而非为了私利。所以,责任人受不了多大的处罚。所以,这个城管局有这样的胆量开出租车公司。
同时,对公权力的制约似乎还应加紧,稍有松懈,公权力越界的念头就易萌生。一些公权力执行者之所以敢于越界,看到“紧箍咒”放松了,或被取下了。同时,藐视社会规则:我就是执法者,谁还能把我怎样?这种自我壮胆,刺激了少数公权力执行者,于是,越过了权力的边界。
众所周知,在社会中,城管局作为管理者,对出租车占用道路停车、停车场所等公共事务拥有管理职权,若让其参与出租车经营,势必利用职务之便,为了自己的企业谋取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进而损害公共秩序。如此这番,其他国家机关也效仿,那么,社会秩序将是何种状态?
在竞技场,如裁判也加入到竞技队伍,那么,旁观者和竞技的另一方,会认同裁判结果吗?在社会大舞台中,每个社会成员均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管理者也好,被管理者也罢,均要遵守最基本的社会规则,坚守自己的本分,哪些行为该做,哪些行为不该做,相信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知道。所以,无论什么国家机关及人员,法律赋予了你什么样的权限,你就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都要坚守本分,不仅仅是为了自身脸面,还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了法律的尊严。
来源:荆楚网
作者: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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