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安徽蚌埠两警察未制止少女被害案发生后,蚌埠市公安局成立了由纪检、警务督察、刑侦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连夜开展工作。(新京报)笔者认为,对于未制止少女被害的两个现场警察,应引入司法调查程序。
监控视频显示,被害少女在遭歹徒连捅10几刀的过程中,身着警服的涉案两民警距离歹徒只有两三米远,一民警采取的措施是将购物筐扔向白衣男子,未击中;另一民警采取的措施是向歹徒喷射辣椒水,未能制止住白衣男子。直到行凶该男子自残倒地不再动弹,民警才跨过女孩身体,开始施救。
应该说,涉案两在场警察,面对行凶歹徒,他们也采取了措施,试图制止歹徒行凶。如果二者是普通民众,那么,他们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他们是警察,他们是肩负有“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任务的警察。他们实施的“制止”犯罪的措施,应该能够达到“制止”的效果。即或是没有完全“制止”住犯罪行为,也应能够显著减轻犯罪行为给公民遭成的伤害。然而,两警察现场所做出的“制止”行为,与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相比,可以说忽略不计。其结果是少女在毫无外力阻挡的情况下,被捅十几刀,丧失生命。
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是警察的基本义务。对于在场两位警察的表现,无论是其主观判断能力差,还是客观体能差,我们或许不能简单用“很熊”二字来敷衍民众。也不能简单用所谓纪律来检视,因为在这两位警察面前,有一个鲜活的生命倒下。而应该及时引入司法程序来检察,该问责的一定要问责,坚决杜绝类似警察面前被杀事件再次发生,以此归还公民一个安全的环境。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中华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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