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记者从甘肃省公安厅获悉,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安局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今晨获释。(9月23日《新京报》)
对于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改为行政拘留,甘肃省公安厅表示,本着对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依规处理。
乍一听,这具有人情味,实则是自欺欺人。杨某的一名代理律师游飞翥表示,这一处罚措施仍然不恰当。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显然,将杨某行政拘留7天的做法,与该法规定严重不符。相比之下,3名中学生网上造谣华阳“女学生被奸杀”、“家乐福员工惨死”,四川双流县警方宣布拘留造谣者,但并不执行,而是责令其监护人和学校严加管教。同样是警方,为什么两地处罚未成年人的差别就这么大?
不仅《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一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如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地警方为什么要置《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不顾而行政拘留发贴的初中生?其背后可能曝露出当地警方做贼心虚,想以拘留方式恫吓老百姓,从而欲盖弥彰。
其实,当地警方不仅错误地拘留了杨某,就是在抓走杨某之时、之后也涉嫌违法。一方面杨某在上课时被当地警方抓走,警方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办理案件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另一方面9月17日,当地警方说,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拘。后经工作组进一步调查核实,认为杨某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涉嫌寻衅滋事。但是刑辩专家毛立新律师认为,“转发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是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当地警方称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警方在法律适用上就是张冠李戴。
而今,当地警方口头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却动辄对杨某先刑拘,违法;再改为行政拘留,并执行拘留7天,又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地警方一错再错的做法,为什么还能堂而皇之地招摇过市?其背后的根源更值得考量。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玫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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