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天津日报》10月31日)
实际上,对于政府官员到企业兼职,我们制定不少公共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纪委、中组部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也指出,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然则,在实施过程中,不尽人意,由此,中组部再次发力,挥重拳,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可以说,《意见》比以往法律法规更严厉,更详细,明确了党政干部哪些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划出了制度“红线”。
尤其是在制度安排中,动用了诸多“不得”、“必须”没有弹性的措辞,譬如,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等。目的就是,堵塞政策“管涌”,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把公权力放进笼子里,政企两交椅不能兼得。
不过,笔者仔细研读《意见》,仍发现有制度弹性的规定。比如,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这里的“工作需要”如何衡量?标准如何?究竟是本职单位的需要,还是兼职企业的需要?是官员的需要还是公务员个人需要?在当前官方话语语境下,像“工作需要”、“原则上”弹性很大,也容易借题发挥。所以,尽管《意见》规定不领取报酬,但也会因事实“工作需要”,留下制度真空,而且也极有可能会因“工作需要”钻政策空子,逃避制度惩罚,进而架空这项看似刚性十足的公共政策。
反观国外,对官员兼职企业监管,充满刚性,而且大都法律的形式。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1989年又颁布《政府道德改革法》,将官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受限的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国会高级官员,对行政部门官员离职后行为的限制条款也作了修改,还规定中下级官员也要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财产。可见,官员退休或离职后,可以到企业任职,但是必须申报财产,连亲属财产也要申报,目的就是为了强化监管。
显然,要想完善政府官员在企业兼职制度,国家层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妨制定一部法律,架构更加详细的从业限制与职业回避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企业兼职的监管制度,不留任何弹性的条款。当然,除此之外,还要清理不合理的体制机制,终结官商勾结、权力通吃的生存温床。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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