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对于李某某案,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认为,李某某案中,法律被人利用,原告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李某某等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吴副局长称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12月8日环球网)
看了国家门户网站环球网的这则新闻,我气不打一处来。李某某案的原告人,一个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竟然胆大包天,胆敢利用国家法律的漏洞!这还了得!
然而,鲁莽地愤怒了一阵后,突然有种拳头不知道伸向哪里的感觉。吴庆宝所说的法律漏洞,是一个什么样的漏洞?李某某案的原告人,是如何利用这个漏洞的?利用法律漏洞,给李某某案的被告人带来了什么损失或伤害?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如果法律没有这个漏洞,李某某案的终审,将会是什么样的结局?李某某案原告人所没有遵守的职业道德,是什么样的道德?如果她遵守此职业道德,又该怎么做?这一系列的疑难问题,都由吴庆宝一句话牵引而出。难道吴庆宝讲这句话的前前后后,就没想到这些问题?还是讲了一句,保留了九句?
身为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属于有资历、有地位的司法工作者。应当对法律漏洞给予更多关注,而不是仅仅提及有人利用法律漏洞。大家可以掂量几下,法律有漏洞、有人利用法律漏洞、有人吃了法律漏洞的亏,这三者哪个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显然是第一个。只要堵上法律的相关漏洞,后两个问题便迎刃而解、自然消失了。何况,法律有漏洞,司法工作者责无旁贷。堵上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司法工作者义不容辞。借用培根的话,可以说,利用法律的漏洞,至多是在下游把水搅浑了;而法律的漏洞本身,简直就是从源泉处,放出无数的浑水来。
从吴副局长的语境来听弦外之音,利用法律漏洞,是一大错。如同掌控话语权的强势者一直所习惯责怪他人的话,那就是“钻政策的空子”。显然,制定政策者,不去自我批评缺乏周详的调查研究、周密的审慎思考,不该制定出百孔千疮的政策,或是紧密跟踪政策执行情况,立即弥补“空子”,而是一味责怪别人不该“钻空子”,结果无助于提高法治文明水平,也留下伊索寓言的新版。
实际上,国家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同时也有利用国家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利用法律漏洞,既不违法,也不丧德,而是自我保护的本能。因为普通公民,不是法律专家,不是职业司法工作者,未必清楚法律有什么漏洞,也未必知道自己是在利用法律的漏洞。即使北京司法局副局长,也未必能够证明,李某某案原告人,是用法律保护自己,还是利用法律漏洞伤害别人。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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