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禁止法官参与有损司法尊严的活动,并对法官队伍家属也做出相应要求。《规定》显示,“不得参与任何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的活动,或到夜总会及其他有异性陪侍服务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同时应当教育督促家庭成员远离上述活动”。(12月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其实从法律规制角度看,“不得参与任何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的活动”,并非只是法官不能沾染,普通老百姓也不能沾染的。而且法官不能沾染这些违法活动,过去肯定早已规定过。上海的“法官夜总会事件”,只是表明,这些规定对某些法官没能起到规制作用。如今重申这些规定,对某些法官能起多大作用,能起多长时间的作用,依然是一个不定方程的未知数。
同时,对法官队伍家属成员也相应要求远离上述活动,这条“鞭子”伸得有点长了。能否撩及,也未可知。法官队伍家属成员,有自己的单位,有自己的组织归属,即使是全职太太,法院也是管不到的。即使把这些写在法院的《规定》里,也是无法考核并有效监督的,不过是“说过了”、“说了拉倒”的事情。《规定》在可行性上、可操作性上还属于“高度重视”。
上海“法官夜总会事件”,说是“令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确是恰如其分的。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既非虚言夸张,也非危言耸听。“法官夜总会事件”,不仅是法官自律不够、行为腐败的一面,也反映法官的权力实在太大了。一句得生,一句得死。同时,法官独立审判、司法独立运作,必是法治文明的未来方向。
那么,谁来监督和制约法官的权力,必是一个严肃的课题。法官自律,固然重要,可是自律是不可靠的,诱惑的力量有时很强大。法院的内部《规定》,当然重要,可是内部管理也会不可靠的,人性化管理会变成人情化不管理,何况部门、行业的利益,熟人相护也在所难免。所以外部管理是必须的。外部管理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需要可操作、必须有效运转的机制。
譬如,号召人民监督、媒体监督。可是人民和媒体发现并掌握某些法官不法行为证据后,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向谁举报?并能追踪举报的处理情况?其实,外部监督总是比内部监督更加有效。因为外部监督者和不法法官之间,有着确定或不确定的利益冲突,而内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则常常缺乏这种利益冲突的驱动力量。所以对法官权力的监督,要做外部文章。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柏文学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