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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燕:“莱芜欠薪”还欠一笔“赔偿金”

发布时间: 2014-01-13 11:26:37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金海燕  进入电子报

  陕西农民工2011年起到莱芜方下镇耿公清铁矿讨薪,矿方伪造农民工领薪收据赖账不还。农民工们多方求助,均遭到推诿。2013年当地公安机关还将部分农民工拘留50天,并提请当地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捕讨薪农民工。
  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目前,矿方伪造农民工收条的3名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整个欠薪兑付工作正在进行中,将保证让每一名被欠薪农民工能很快兑现所欠工资;涉及莱芜市公安局以及莱城区政府、人社局、信访局、方下镇等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最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月11日《新华网》)
  事情至此,似乎已经有了圆满的句号:伪造农民工收条陷害农民工的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农民工的欠薪都按照结算工资数额正在兑现;那些在农民工讨薪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工作人员,都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可谓是违法的受到了法律惩处,违纪的受到了纪律处分,维权的权利得到了维护。
  然而,这些农民工的权益真的全部得到维护了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真的帮助农民工维护了他们法定的全部权益了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因为随着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的事实,尤其是随着用人单位伪造农民工领薪收据恶意欠薪事实的事实,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对这些讨薪农民工的另一笔“欠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就是要让欠薪者无法利用欠薪获取经济利益,既是对欠薪者的一种经济惩罚,更是对劳动者长期讨薪成本的赔偿。而这家用人单位竟然使用伪造农民工领薪收据的办法,不仅企图对欠薪赖账,并且造成了陷害农民工被拘留50天的事实,已经远远超过了“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对农民工的危害,依法依理,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讨薪的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应当承认,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执行,不仅这些农民工没有得到实际的维护,即使一些经过法院审判的欠薪案件,劳动者这样的权益也往往被忽视。这就为一些无良的用人单位把欠薪当成“无息贷款”谋取高额利润的手段,助长了用人单位的欠薪欲望。农民工或者由于对法定权益知识的缺乏,或者出于仁厚的本性,尽管讨薪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经济损失,但他们只要拿到欠薪,就认为已经维护了自己的全部权益。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遏制用人单位的欠薪欲望,为全面维护农民工的法定权益,有关部门在帮助农民工讨薪时,不能忘记了《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还欠着另一笔账:欠薪以后产生的赔偿金。
  稿源:荆楚网
  作者:金海燕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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