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这部被称为最严“水法”的条例,将为“千湖之省”的水资源保护提供切实制度保障。(1月23日《人民日报》)
护水用重典,老百姓当然鼓掌欢迎。但是,笔者认为,重典之外,还需要重执行,要提防某些体制问题阻碍护水宗旨的有效执行
近些年,各种各样的破坏,使湖北不断经历着千湖之殇:数据显示,20世纪50年代末,湖北有湖泊1066个,至80年代初剩约309个。湖北目前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湖泊仅剩181个,大于10平方公里的湖泊不到40个;总的水面面积也从50多年前的7000多平方公里,缩减到如今的2400多平方公里。
如今,两会通过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将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规定,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重典护水的决心,可见一斑。但是,在实际情形中,护水工作能否开展顺利。还有待观察。
就像武昌火车站门前的山寨“周黑鸭”店,历经数年打击而不倒,相关部门并不是没有努力,只是因为多部门管理权限和职能交叉限制,导致了打击效果不理想。同样的道理,由于涉及水的部门包括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多家,职能交叉、利益纠缠、协调难度大。
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从根本上改善湖北水质环境,不仅需要治水重典,更需要政府上层在加强协调联合执法、从市场环境、竞争机制、法制建设等方面统一认识、明确权责,进一步破除部门间利益藩篱。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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