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两会”期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受到与会人大代表热议。1月21日,草案提交大会审议首日,省人大代表们共提出260条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草案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96条,最终草案修改稿作12处修改。治水不力,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等条款的介入,彰显立法决心。(1月22日荆楚网)
在现代法治社会,民意无疑极其重要,立法要充分体现民意。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任何立法都应充分尊重、考虑民意,尊重公民的知情和参与权利,否则,法律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同与支持,执法的管理成本和难度也会更大。正是基于此,湖北省人大在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创新举措是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立法的责任担当。此举措也将会大大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从而促进湖北水污染的治理。
水是生命之源。事实上,对于水污染防治,湖北政府也下了很大决心,花了不少力气,投入和综合治理也见到了一定的成效。湖北省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2000)、《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等地方性法规。但是,水污染的现实依然让人们不容忽视,依法护水迫在眉睫。
一项法律的生命周期不可能很长,而需要经常修改。湖北人大充分认识到了法制建设的这个特点,使法律在肯定已有实践成果、反映当前认识水平的同时,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有空间。
“一般地方法规会照搬上位法较多,特色并不突出,但是我们这部法规从文本表现、法规框架,内容和形式上都不尽相同,立法过程充分听取了包括我们学者在内的各方意见。”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李广斌说。法律反映的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诉求,因此,不能仅以一个具体的单位或个人的感受来判断法律是否正确、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而要经过相当深入的调查总结,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
湖北省人大在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创新举措,让未来的“千湖之省”蓝天长驻、青山长在、碧水长流,这是值得期待的。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治水的措施”,让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不仅是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维护,更是增强老百姓对民主立法的信心,使”治水立法”真正做到问计于民。
稿源:荆楚网
作者: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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