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国企员工想要创业,一份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让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经过单位批准后,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1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鼓励更多的人下海经商,允许职工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是在改革初期的一项政策,当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迫切需要培育和扩大市场主体,鼓励一部分国家职工“下海”经商。为了解除下海职工的后顾之忧就出台了停薪留职的政策。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非公有经济发展壮大,这项政策已经失去了最初的积极作用。
而江西省日前出台的《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可以说是停薪留职的翻版,其中的“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若3年期满,愿意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则按辞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就让人很困惑,国企员工创业享受“超国民待遇”,怎么会让员工扔掉“铁饭碗”?与其说是激励员工停职下海,倒不如说是抱残守缺,端着国营企业的饭碗不放。难怪有些民营企业的老板抱怨说:“国有企业就是亲生儿子,很多政策都是疼儿子的,民营企业就是领来的儿子,什么政策也享受不到”,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停薪留职再现身,实际上是用人机制上的退步,因为它的潜在含义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应该比民营企业员工享有更多的就业权益和保障。难道,正因为国企是“亲儿子”就享有“停薪留职”的特权吗?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单位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经营活动。停薪留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项权宜政策,具有过渡性质。国有企业的员工停薪创业,这就让下海者有了两个身份,一方面是企业的职工,一个是下海淘金者,在编不在岗,“脚踩两只船”。同时也会对那些没有“投身商海”的职工是一种冲击,“身在曹营心在汉”,无法安心工作。同时,虽然下海的人不再拿工资,但还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公平。另外,在编不在岗,很容易让一些人借故吃空饷、占编制形成腐败。
如果说由于企业人满为患,用这种办法来作为处理企业冗员的手段也往往带来弊病。例如在分房问题上,离职创业员工看到福利好又返回国企,分房结束后又去创业,这会带来企业管理上的混乱。企业的减员或者是招聘,应该遵循市场规律,企业如何用人应该由市场决定,而不是哪个部门拍脑门决策,30年前的改革是石头过河,摸出了“停薪留职”的政策,而如今在鼓励职工自主创业上没有新的突破,还摸着原来的的“停薪留职”的石头过河,已经不合时宜了,政府可以鼓励更多的人从事民营和个体经商,但说来就来说走就走,是对国企员工的特权,扰乱的是企业的用人体系。
稿源:荆楚网
作者:樊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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