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的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条例规定“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月17日《新快报》)
民间借贷虽然自古就有,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一直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补充。但是,由于过去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属于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不仅使得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不高,也让风险大增,导致庞大的民间资本沉睡,没能投入到资本市场之中,或者流向楼市,拉抬房价。同时,非法的民间借贷的高风险隐含着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民间借贷中的流程,并大幅降低民间借贷操作环节中的风险。毫无疑问,这必将激活沉睡已久的庞大的民间资本,将大量的民间资本引入实体经济,为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到资金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大量资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尤其是缓解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难题,也能减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从而极大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不过,我们也要看到,民间借贷合法化真正要发挥巨大作用,激活民间资本,让民间资本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关键不只是由合法化,还要有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按照温州民间借贷合法化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实际上仍然执行最高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是,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的,尤其是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更大,又有赌徒心理支配,向民间资本借贷的企业大多又是在银行中贷不到款的中小企业,一旦走投无路或者社会人脉资源又不够的企业愿意以超过银行4倍的利率借贷民间资金,那么不合法新的民间借贷就会不断出现。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只是合法化还远远不够,独立化、利率市场化必须进一步跟进。否则,民间借贷合法化终究失去价值和意义。而且,民间借贷合法化还需要向全国辐射,不能只是温州一地,因为全国都存在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待解放的问题。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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