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本次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386条的议案》,建议在《刑法》典中取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将数额标准交由“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3月10日《扬子晚报》)
关于官员贪污如何量刑的问题,多年以来都是两会的热点提案之一。为了能够让法律更大程度地起到震慑和打击贪腐的作用,不少代表委员都破费了一番心思。今年,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也提交了对《刑法》的修改议案,建议“取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改由“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
目前,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采取“以具体数额定罪”的量刑模式。具体是按照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5千以上不满5万元、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档次”来进行权衡。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如果一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贪污贿赂罪,那么贪污10万元和贪污100万元在量刑的“起点”是一样的。这就造成了很多“同判不同案”的情况,不仅给人造成了司法不公的感觉,也让很多官员产生了“贪污越多越合算”的想法。
俗话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而心理防线的崩塌更是“万贪之源”。这种“多贪更合算”的观念实际上就是心理防线上的“蚁穴”,而在社会管理理论上,这就是“破窗效应”的反映。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一方面需要公民基本道德水准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必须要用完善的法制来约束,对于贪腐行为来说更是这样。如果没有有效的惩戒手段,或者说这种惩戒失之于软,那么就会让贪腐行为更加肆无忌惮。既然已经伸手了,贪污10万和贪污100也只是“五十步笑百步”,风险是一样大的,当然就会出现“多贪污更合算”的投机心理。
所以,徐安检察长的提案确实值得关注和进一步探讨,而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法律的日臻完善和反腐体制的趋于严密,都是一记响亮的警钟。“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不仅要构筑更为严格的法律惩防体系,更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内心防线,“内外兼施”才能将贪污恶疾除根。
稿源:荆楚网
作者:恣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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