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制造不公平的村社干部们,在收受贿金时却十分讲究“公平”,人手一份。甚至是投反对票的社干部和没在现场的社干部,也会被分一份。靠这种“公平”形成利益共同体,“法不责众”的心态让他们感到安全。这种互相维护、企图密不透风的受贿方式被称为碉堡式受贿。(新华网 3月20日)
将土地租给商家,然后所得金额四村干部“平分”,以确保受贿行为的保密性,这种“贿金人手一份数额一样”的所谓“公平”所形成的碉堡式防护网,让涉案的村官们感到安全。然而这种行为恰好反映出基层村官的权力之大,大到形同不受节制的“土皇帝”,也反映出这些村干部对于党纪党风和法律的无知。
村级小官借着各种事由欺百姓骗政府是有其特定根源的,官员思想意识上的“身份迷失”,是干部贪污公款行为的根本原因。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将服务人民的事业作为自己的使命,廉洁奉公也不仅仅是一句口号。然而,一些干部,特别是地方和单位的“一把手”则是无形之中把自己定位成了所管辖一亩三分地的“土皇帝”,单位或所辖地的公款也就成了个人的“私财”,挪用甚至贪污也就再正常不过,于是就有了这一层出不穷的“怪现象”。
村级管理体系不健全,财政管理混乱使得村官权力过大、一手遮天为小官巨贪、发土地财提供了条件。官小并不代表权小,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村官手中掌握的经常是一地一域经济发展的实权,项目实施、拆迁建设、工程验收等事务都要经过他们的过目甚至审批。手中有了芝麻权,作风不正的“小官”经常是雁过拔毛,坐当土皇帝,兜装一方财。在一些城郊村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制度漏洞百出,政策执行走样,本该扮演组织者的村官在无人制约,权力绝对的情况下实际上成了转移财富的“操盘手”,一人独大、弄虚作假、贪污受贿也就应运而生。
同时,监督缺位和不足以及惩处力度不够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官员的不良行为。为保证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能顺利进行,政府部门往往委托村级自治组织进行“包干”,对过程监管不足,一些村庄村务、财务又不够透明,留下了权力寻租空间。同时以前对于党员干部的监督和制约不具有时效性,对于财政资金的审计经常是“秋后算账”,而且很多官员在负责的区域和单位是“一手遮天”、“说一不二”,没有人能对其形成监督和制约,这无疑就给了很多心怀不轨的干部以机会。
小官频频巨贪,损害的是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必须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思想建设,从思想上切断其谋取私利的根源。同时要严格监督和惩处,杜绝村官“一人独大”的情况,对敢于越过雷池的官员给予严厉打击,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
稿源:荆楚网
作者:蒋小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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