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照相器材、手表、房屋、金条等折合人民币2822.35万元,另收受美元3.58万元、欧元1.12万元,索取他人人民币65万元。3月31日,省高院向媒体透露,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郑建民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月1日人民网)
自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及狠刹“四风”活动以来,中央屡次提倡“老虎”、“苍蝇”一起打,让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党中央对于腐败问题惩治的决心。这既是正风肃纪之纲领,又是正风肃纪之“高压线”。
但是,即便是在中央如此的“高压”态势下,依然有敢于顶风违纪者,这不,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郑建民因受贿折合人民币2822.35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无疑再次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一记沉重的警钟。
据公开资料显示,郑建民1985年起任新郑卷烟厂厂长。1992年,原本在河南省烟草系统并不突出的新郑卷烟厂开始崭露头角,旗下的“喜梅”创出2.8亿元税利,“芒果”也成为全国产销量最大的品牌之一。郑因此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这之后,郑先后任职省烟草公司副总经理,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局长职务。
不可否认,在经济社会中,充分利用资源乃是理性经济人的本能。而党组书记成为理性经济人、权力能够成为资源,首先应当审视的或许不仅是他们的腐败,而是其腐败行为为何能够顺利实现?究其原因,还是相关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也许只有让郑建民真正感受到失去自由的可怕,失去家庭的痛苦,才能让他知道“为时已晚”。笔者认为,身为国家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该在其位、谋其职,随时都应该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果一步步堕落,只能是走向罪恶的深渊无法自拔。在践行群众路线的今天,在狠刹“四风”的今天,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腐败堕落,势必都必将受到严惩。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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