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的任何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如果政府部门不作为将承担被起诉后败诉的法律风险。”在收到诉广东省卫计委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案的判决书后,4月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在杭州办公室里接受中新社记者电话采访时做出上述表示。(4月1日中国新闻网)
至于社会抚养费到底是否属于政府应该公开信息的范围,在此不做过多讨论,因为广东中院最终的判决已经告诉了我们答案。但是,卫计委一审败诉给政府的教训,恐怕不止是应该要依法公开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信息,更重要的是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尽一切可能做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化。
2007年颁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就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都应当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所以,对于一些关乎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在出台之前政府做到信息主动公开,尊重民意,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关乎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要做到公开透明,充分与公众沟通,这不仅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是政策出台绕不过的程序正义。倘若一个好的政策,因为缺乏信息公开,缺乏程序正义而遭到公众的抵制,最终“难产”,这岂不是政府和公众的“双输”?
话又说回来,政府做到信息公开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信息公开不是仅仅停留在让公众看得到的层面上,还应该是让公众听得懂,能监督。也就是说,在政策出台之前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最大化的信息公开,让公众参与其中,通过程序的正义来计算民意的偏好,最终让好的决策在顺应民意的语境下出台,而这也是我们倡导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应有之义。
当下中国,信息不透明导致政府与公众沟通不畅。要让公众满意,重塑和谐的官民关系,靠的就是信息公开,让政府多与公众进行双向互动,杜绝信息的单向传播,摒弃“家长式”的管理思维,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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