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这么大伤害,我们还得面对。”坐在原告席上的几个50岁左右的汉子哭成了泪人。他们的孩子、5名哈医大学生在京实习期间,因煤气中毒死亡。学生们父母称,5名学生曾是哈医大大庆分校2009级学生,2012年6月到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参加毕业实习,一起租住在朝阳区一所居室内。2013年2月4日7时30分许,5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014年4月17日新京报)
5条年轻生命的逝去,着实让人悲痛,家属将房主、中介、热水器生产厂商、销售商和安装公司告上了法庭,进行法律追责。虽然,实习单位和学校没有成为被告者,看似与实习生无关,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可,扪心自问,他们果真尽到责任了吗?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实习是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的必要准备,实习生虽说开始承担部分工作。可毕竟,他们还不属于正式员工,从身份上来看,他们依旧还是学生一员。正因为是职场的“新人”,实习就成为了实习单位与学校管理的“真空”。
一方面,大学应届毕业生屡创新高,2014年全国将达到727人。国内外经济形势尚未产生根本性的好转,严峻的就业形势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实习成为大学毕业生的“时尚”,对于应届大学生找工作,没有工作经验是“硬伤”。因而,身边就有不少大学生,就业压力之下,在毕业前夕集中外出实习。
可是,现实的实习情况却不容乐观。名义上的实习,实际上却成了实习单位“顶岗”手段。“校企合作”、“固定见习”、“实习轮岗”等名称,只是称呼的区别,本质依然是换汤不换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实习生充当着“免费劳动力”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同时,他们也充当着小白鼠的角色,观察周围的实习同学,大部分都没有与单位签订实习的劳动合同,大学生的安全保障也无从谈起。
根据《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换言之,受到该法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劳动关系,二是身份为劳动者。显然,实习生都不符合条件。当然,并非每一个学生的实习都是由学校来安排的,如果学生出现意外,学校也当然很“冤”。大学生在实习的尴尬,安全问题成为暴露在实习生面前的“漏洞”。
抛开道德层面,如果大学生实习发生意外,从法律角度,实习单位和学校完全可以撇清责任。当然,正如5名哈医大学生的意外,受到伤害的只能是学生和家庭。所以,责任边界的模糊,大学生安全的“漏洞”,不妨从制度层面上弥补。
不泛泛而谈,相关的法律尽快细化之外。学校也应该尽快行动起来,一方面对外出实习的同学购买意外保险,也要与在外实习的同学保持联系,编织毕业生实习的“安全网”。另一方面,学校对学生应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补上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课。学校层面的防患于未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生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除了做实浅层次的措施之外,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在顶层设计上下“大力气”,将实习生纳入政府就业政策体系中,达到企业——学生——学校“三赢”的效果。比如规定,对于即将毕业的实习生,强制企业与其签订实习劳动合同。同时,政府在地方税收上,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幅度。
企业愿意,学生受益,学校同意,大学生实习才没有“漏洞”,也让实习的大学生没有后顾之忧。
稿源:荆楚网
作者: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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