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当地的房管局“赤膊上阵”,竟然搞起了房地产开发,局长成了坐拥千万的地产公司老总,4名副局长成了股东。对此,局长李现通称,成立公司搞房地产开发,“是为了给职工解决吃饭问题”。(2014年5月8日 中国网)这个理由,显然是荒唐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房管局成立公司搞房地产开发,无疑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因为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就明确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此后,中央对这一政策规定又多次重申和细化。2006年1月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我们不禁要问:中央政策法规如此明确,还要顶风上,不知这些管员党性和纪律观念哪里去了?胆子为什么这么大?新安县委、县政府及县领导,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违法违规现象,为何视而不见?
房管局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也是有人员编制的。局长李现通称“属自筹自支单位”、“政府并不给我们发工资”,实际情况大概不会像他所说的那样。至少包括正副局长在内在编人员还是吃皇粮的。如果指的是在编制之外聘用的临时人员,本身就违反了“编制就是法规”的原则,也是不合法的。如此看来,成立房地产公司搞创收“是为了给职工解决吃饭问题”,只能是拿一个站不住脚的理由为自己辩解或欺骗舆论。
房管局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还难避以权谋私搞腐败之嫌。“洛阳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是李现通,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场所为新城上海路建设大厦六楼,即房管局放的办公楼,注册资本为2050万,房管局出资1429.6万元,一位王姓副局长货币出资380.4万入股,其他三位副局长各货币出资80万元入股。如果说出资80万元还可能有这个能力的话,那么王副局长一人出资380.4万元就不能不让人生疑。在一个县,副局长也就是副科级芝麻官,月薪也就2000元-3000元,哪来的近400万元?而且,既然入股成了股东,就意味着赚钱就得分红,这个公私合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谁能保证公私分明?
房管局长李现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理直气壮地回应,“如果谁认为这是违法乱纪,可以向纪检部门反映”。现在看来,不仅纪委应该介入,反贪部门也应该介入,以便把事情查个水落石出,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向新安县人民和全社会有个明确的交代。这既是维护中央政策法规严肃性的需要,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下一步,洛阳市暨新安县有关部门如何处理此事,我们将拭目以待。
稿源:荆楚网
作者: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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