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六年来,如何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是最令人纠结的问题。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不公开为原则”。《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两者的立法目的显然是冲突的。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条例,一旦发生冲突,后者要让位于前者。一些政府信息披上国家秘密的外衣不予公开,也就不足为奇了。(5月9日大河网)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各地政府相继加强政府信息工作工作,从网络理政到政务微博等等,这些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成果。这些信息的工作不仅仅是建设透明化政府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推动了廉洁政府的建设,更是让人民群众更多了了解到一些政府机构职能、政策规定和办事流程,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以来,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却存在一些“变样、变味”的做法,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开信息的同时往往只公开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同时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人民对于信息需求度不断增加,不公开、少公开的政府信息就肯定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
政府为什么不愿意公开信息呢?其中客观上由于一些信息确实涉及到保密原则,所以他们也不能逾越。但是正是因为有了保密这一个尚方宝剑,很多地方政府更是以此为挡箭牌,将本应该公开的信息搁置一旁。秘密不得而知,不是秘密不能知道究竟是不是秘密,保密法似乎为政府信息公开蒙上了神秘的面纱。
那么保密和公开两者真的就不能兼得了吗?笔者认也不是完全如此。首先政府要打破怕公开这个心理,当然要打破这个心理,就必须能够政府职能执行就必须经得起检验,经得起公开,只有这样才能“打铁还需腰板硬”。其次要让人民群众知晓何为保密,也就是让大家了解哪些信息是必须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能公开的,做到心中有数,那么大家心中少了逼问和追问。最后还需要强化执行,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政府行政中重要的一项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以此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断发展,不断透明。
稿源:荆楚网
作者:关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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