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复旦大学177名学生给上海高院写“求情信”,为“复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求情“免死”一事,引发热议。“求情信”是否发挥作用,该如何看待“求情信”,以及围观者的心态?(5月15日《新京报》)
关于复旦投毒案,社会上跟风似的出现了一边倒的格局,媒体舆论几乎无一例外的谴责起了投毒者,甚至将怨气撒到了求情者的身上。
虽说法不容情,但是,求情者的行为却是合情合理合法。正如社科院法学专家刘仁文所说,不管是谁,都有表达诉求的权利,法院应当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听取民意,只要不是被民意裹挟。
民意是把双刃剑,可以对死刑推波助澜。从刘涌案到药家鑫案,再到李昌奎案,当事人都是因为民意而死。还有郑州张金柱案也是这方面的典型,他说自己是被媒体判了死刑。
也可以也应当看到,民意也救了一些人,例如吴英集资诈骗案,本来二审被判处了死刑,后来民意反应强烈,最高法院最终没有核准死刑。
法律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类公共利益最大化,民意作为个人利益的表达,理应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在二者的契合中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的宽容不等于纵容,民意也不等于就是公意,更由于民意的易情绪化而难冠之于理性之名。我们要谨防利用民意来煽风点火、造谣生事之徒,也要慎防少数行政部门、领导借民意不当干涉司法审判。
刑法宽容化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中国也是如此,从古代的车裂、凌迟到现在的注射死刑,折射出的是人性在刑罚面前的崛起,反映出的是社会文化的进步趋势。
法律严惩犯罪行为,往往只看到行为的浮光掠影,而对于其背后的深层文化因素往往缺乏必要的审视。着力发掘、培育公众的文化基因,提高公民的基本价值判断力,让民意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力量,这也许是在用法律武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应当考虑并解决的更深层次问题。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晓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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