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日发布公告,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于本周四召开。此次常委会最大的亮点,将是对“地铁车厢里是否禁食”进行审议。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该草案今年2月19日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拟规定“车厢内禁止饮食,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5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将对“地铁车厢里是否禁食”进行审议,称作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的“最大的亮点”,可能是指“地铁禁食”面临的争议。这种无涉大政方针却直指百姓切身利益的议题,引发广泛的社会热议是必然的。但个人以为,对“地铁禁食”的立法条件还不够成熟。
立法条件是影响立法活动起始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准确分析立法条件,积极慎重立法,使立法与客观实际相协调,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也是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基本前提。立法“地铁禁食”,原因似乎很简单,“车厢内充斥的各种煎饼果子、鸡蛋灌饼的味道让人难以忍受”,这样的“公共危害”,是不是足以需要立法加以禁止?法的严肃性也体现在它的针对性中,如果事无巨细,就有点“杀鸡用牛刀”了。更何况,类似的社会不良风气,在公共环境中不胜枚举,如果没有给出“味道让人难以忍受”在地铁车厢里的特殊危害,对“地铁禁食”的立法有失偏颇。
同时,立法的基础是社会客观实际,既不允许立法上的唯意志论,也要消除立法不顾社会状况,无视人类生活都直接或间接依赖的物质世界。很多情况下,各种煎饼果子、鸡蛋灌饼之类的供应点,都没有堂吃条件,但又成了满足人们省时省钱要求的早点快餐。那么,这种消费形式,或者说“吃法”并无过错,错就错在不该在地铁车厢里“完成”。对于这种不适当的行为,应该像其他社会不良行为一样,通过及时的提醒和适当的制止即可,无需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因为这种不文明的现象,只是引起了周边人群的不适和反感,并无很大的社会危害。毕竟,社会的文明程度,还远没有到达这种现实高度。
再则,立法也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任何立法主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自己满意的程度。那么,对“地铁禁食”的立法,如何在立法过程中采取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技巧和方法?但是,在《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中,对禁食“一刀切”、未作细分的规定,那么,在拥挤狭窄的地铁车厢里,如果对违规者实施处罚,会不会引起混乱等,有没有做好“技术层面”设计?否则,可能迫于现实条件,使立法的目的难以实现,甚至像城管综合治理的遭遇一样,陷入失序的不堪局面?
综上所述,个人以为对“地铁禁食”的立法条件还不够成熟。这不仅在于对地铁车厢的特殊公共空间的执法难度,而且涉及到与之交集的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关于“吃”上的立法,至少还难已让公众形成法律意识。在现实中,别说车厢内吃的味道让人难以忍受,就是“包厢里”吃的群情激奋,也没有做到令行禁止。本文无关反腐,只是说明一种既成的社会现状而已。如果不考虑这些现实因素,立法就缺乏科学性,就会有许多弊端,立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稿源:荆楚网
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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