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机关事务局对外招聘一名勤务工作人员,招聘条件当中要求女性35岁以下、已婚且小孩在两岁以上。该网友质疑,如此设定招聘条件有“萝卜招聘”之嫌。对此,兴安县委办副主任文某解释,并没有为专人设制招聘条件,而是为了用人需要。(5月29日《南方都市报》)
看到政府部门的招聘,舆论总是带着“萝卜招聘”的预设立场,将所有招聘行为都往这个框里套,质疑精神当然无可厚非,但惯性质疑却很可能掩盖事件背后的真问题。兴安县机关事务局招聘勤务工作人员,却开出“子女2岁以上”等一大堆奇葩条件,的确容易让人联想到会不会是因人设岗,但从目前的进展看,已经有10多人报名应聘,形成了事实上的竞争,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萝卜招聘”的嫌疑。
化解公众对此招聘的“一个萝卜一个坑儿”的疑云,需要官方以透明公开的操作、经得起检验的招聘结果来自证清白。但更需要化解的另一片疑云,却被舆论选择性忽略,无疑更让人担忧。按照兴安县委办的解释,出台这么多苛刻的条件,主要是工作特殊,需要经常加班,如果女性工作人员未婚,那么谈恋爱要占不少时间,之后生育和哺乳小孩,也可能造成一段时间没人来做这份工作。这样的解释听起来很合理,却也透着一股歧视味。
诚如一位网友所言:一份机关勤务工作,与招聘对象结没结婚、生没生小孩、小孩几岁有多大关系?兴安县有关部门却偏偏要将未婚者、正在哺育期的女性排除在外,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变相地侵犯女性的生育权。作为政府公共岗位招聘,理应更加兼顾公平,在维护妇女就业权益上作出表率,而兴安县的“坑妈招聘”,却再次刺痛了就业歧视的敏感神经。
无论是兴安县要求应聘者“孩子两岁以上”,还是宁夏石嘴山市实验中学规定女教师“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怀孕”,在现实利益的挤压下,我们身边的“坑妈”潜规则已不再潜在水底,比如有的单位在与女性签劳动合同时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有的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或逼其自动辞职,等等。值得追问的是,兴安县机关事务局此前辞职的女员工,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离职?
“坑妈”潜规则大行其道,兴安县机关事务局等一些政府部门也加入“坑妈”队伍,首先源于法律的软弱,尽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生育权,但往往缺乏约束和惩罚条款,不足以产生法律威慑力。更重要的是,生育成本缺乏合理的分担机制。事实上,俄罗斯、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均明确由公共财政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英国女性职工的产假工资是由国家支付给雇主,再由雇主发给职工。试想一下,如果公共财政能给予用人单位一些产假补贴,用人单位再用这笔钱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代行职责,兴安县机关事务局还会以“实际需要”而不招聘那些未婚和哺乳期的妇女么?
哪怕是招聘一个勤务人员,也要公平公正,经得起质疑和检验。从这起招聘事件中,我们应该获得这样的共识。而更重要的提醒是:告别就业中的“坑妈”行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既需要制度设计给力,更需要公共财政“分一杯羹”,不在解决生育成本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坑妈”招聘将难以有效禁绝。尽管兴安县这次招聘只要已婚并且子女在2岁以上的女性,但还是有3名未婚女性前来报名,对于她们的劳动诉求,我们该如何回应?又该反思什么?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任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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