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6月10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案件仍在审理。(6月11日《新快报》)
对于这位官员捐出去的贿金,法院没有认定,对于法院来说也应该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检察院并不买账,进行抗诉自然也是有法可寻的。这都是法律的事情,法律就要丁是丁卯是卯,来不得丝毫弹性。至于最终,这位官员捐出去的100万是不是能被认定,那是后话,我们不妨静心观看。
但是,作为一个小百姓,从百姓的视角,对这件事情还是有点自己的看法的。在民间有句俗语,叫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意思是说闺女成了别人的,自己就管不了了,也不需要管了。对于这种类似的腐败案件来说,被捐出去的贿金却不能成为泼出去的水。
首先,这种捐款的目的是不纯洁的。这位官员为什么要将别人给的这100万元捐给寺庙?既不是为了佛教事业,也不是为了人民,更不是为了国家,这其中还是为了自己。捐款的目的是为了让佛祖保佑自己平平安安,保佑自己的腐败行为不被识破,保佑自己可以一直腐败下去。咋不把钱捐个孤儿院?这样的捐款实际上是将腐败的一盆脏水泼到了神仙的身上,这神仙能保佑你吗?而现实生活中,有多少官员在烧香拜佛求保佑?对于官员来说最好的神仙是百姓。
其次,官员用受贿的形式,捐出去的钱款是不是需要追赃,尽管这笔钱是捐给神仙的。当然,我们也期待佛教事业健康的发展,但是,健康的发展也是有资金来源的。捐给寺庙的钱款,也摆脱不了赃款的性质,对于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是不是也可以让神仙返还给国家和百姓,最起码是不是需要变通一个方式,让这笔钱光明正大的转化为支持佛教事业发展的资金,而不能让神仙永远使用这笔赃款。其实,贪官污吏用这种形式花掉赃款的还有很多很多。这需要有一个明确些的说法。
三是,即使是泼出的脏水难以收回,那么不收回并不代表这笔钱不是受贿的资金。我们是不是需要重新从党纪国法的高度,对捐出受贿资金的情况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别说这笔钱是捐给了神仙,就是捐给了福利院,就是捐给了老人院,就是捐给了公益事业,也应该算到贪官的头上,只要你摸过这笔钱。
泼出去的脏水收不收的回来还不算重要,只要能发挥有益于社会的作用,也不枉费哗哗作响的人民币的苦心。但是,泼出去的脏水不能同时将责任泼得无影无踪,该算到谁的头上,还是应该算一算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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