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新快报》)
黄志光受贿百万捐寺庙,法院以“其目的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该笔款项也未构成受贿,但其利用职务便利条件索取100万的行为确凿无疑,怎能因赃款最终捐向寺庙就抹杀客观事实?
从古至今,许多贪官就想方设法地寻找退路,千方百计地妄图利用制度漏洞,来掩盖自己所做的罪行。很显然黄志光就用捐赠寺庙这个“妙招”,既能为自己贪污作掩护,又能得到“乐意好施”的高评价,可谓是一石二鸟。怎能因捐赠的伪善行为来掩盖住受贿的真正事实?
如果黄志光一案以“受贿固然犯罪,慈善即可抵罪”的话,笔者认为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贪官因“妙计”而肆无忌惮,以捐赠、扶贫、等伪善行为作为理由来为受贿罪行打掩护,因此,这不仅是一个司法的问题,更是一个反腐倡廉的问题。
稿源:荆楚网
作者: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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