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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伟:小偷不应被“偷”了人权

发布时间: 2014-07-15 08:52:22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张帅伟  进入电子报

  近日,温州某服装市场就抓到了一个女贼,店主气愤不已“逼”得小偷认错,可认错方式过激引发网友争议。
  据悉,被抓的小偷是一名女子,年纪看起来有四十多岁。女子在行窃时被店主当场抓获,随后被多人控制住。或许是经历过多次被窃,店主们有些气愤,想让女子当下认错。从网友提供的图片来看,女子先是挂了一块写着“我是小偷(偷错写成了“俞”),该打”的牌子,然后跪地磕头,表情看起来颇为痛苦。在一番“折腾”后,女子最后戴上手铐被保安带走,期间不断有人在旁边拍照。
  近些年来,因涉嫌偷盗被抓后示众的事并不少见:一妇女在宁波偷一辆自行车时被发现,被群众和保安在其身上挂了一个写着“我是小偷!偷自行车”的硬纸壳后,示众一个多小时;扬州一小区发生入室偷窃案件,小偷被抓后被小区保安绑着站在门口示众。此类事件的多次发生,在当地都引起了小偷的人权是否应该被尊重的争议。
  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对待小偷,也应如此。只有给小偷造成威慑力,才能减少盗窃行为的发生。对小偷挂牌示众,也是出于这个目的,同时,对于防盗意识不强的市民也是一种警示,在这个意义上讲,此举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公民的人身权来说,此举又违法了。
  有人说,我们不能一味地向西方的人权主义靠拢,对于小偷这种不法分子,他们做出不法行为后,必将暂时失去某些权利作为处罚。示众,就是暂时剥夺他们的肖像权和行动自由,对“爱面子”的小偷是一种很好的处罚。有人说小偷也是人,应该可怜他,不应该这么对他。也有人提出疑问,对小偷示众是很矛盾的行为,因为不仅只有偷盗的行为是违法的,杀人、纵火、强奸、诈骗等犯罪嫌疑人,是否也应该示众呢?
  在笔者看来,对小偷挂牌侮辱示众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它侵犯了小偷的人格权。我们如果尊重法律,就应该尊重法律对偷窃行为的处理。虽然从群众痛恨盗窃行为的心理来看,是可以理解的,但不管这种行为是什么,从法律上说只有违法和合法的定义,没有合理和不合理的说法。群众在抓到盗窃嫌疑人后,应立即和“110”取得联系,或扭送到当地派出所,由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嫌疑人在被抓时,有反抗行为,可以捆绑嫌疑人,但将嫌疑人挂牌侮辱示众,不管是失主还是保安所为,都是违法的。如果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小偷可以起诉对其实施示众行为的人。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帅伟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徐芳)
关键词:小偷;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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