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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偷鸭少年不该受到当众侮辱和体罚

发布时间: 2014-08-29 08:37:23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郭喜林  进入电子报
  平心而论,我们对小偷可说是恨之入骨。但是,当我们真正抓到小偷以后却不能对他们进行体罚和人格与尊严方面的侮辱。因为,这涉及到有没有执法权的问题,如果没有执法权,任何对一小偷的体罚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且,包括当众对小偷进行侮辱性的惩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据网易网2014年8月28日新闻报道,8月25日,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六坡村两名约14岁的少年偷鸭子被抓后,村民们没有报警,而是对两少年进行了体罚。他们首先强迫两人用嘴咬住鸭子颈脖,跪在路边示众,一位村民觉得这样还不够泄气,又把两只鸭子的脚绑起来,加挂在两人的颈脖上,变成了每人“挂着”三只鸭子跪在路边。
  看起来,村民们的做法挺解恨的。他们认为,这样就能是两个游手好闲的小偷当众丢人现眼,使他们以后改邪归正。然而,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使他们改邪归正,反而会使他们产生更为强烈的报复心理,以后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进行偷盗。也就谁说,“以暴制暴”,是绝不会有好结果的。
  然而,这样的做法,不仅严重触犯了我国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保护的法律规定,而且存在着违反治安法和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嫌疑。首先,当中让两个偷鸭少年用嘴咬着鸭脖跪地进行惩罚就是对她们人格与尊严的侮辱和个人名誉权侵犯。然后,再在他们脖子上挂上两只鸭子,则加重了对他们的人格与尊严和个人名誉权的侵害。所以,这样抓小偷私自用刑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格意义来说,对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的村民。
  然而,小偷偷鸭和村民私自用刑进行非法惩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两个少年偷走村民鸭子,不仅属于不道德行为,而且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因为他们的年龄只有14岁,完全属于未成年人,即便他们有违法行为,我们的社会各界人士均有责任与义务保护他们的违法隐私。因为他们没有独立承担法律的能力。但是,他们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赔偿村民经济损失的责任与义务。
  因此,两个少年偷走村民鸭子和村民的私自用刑体罚,以及在体罚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两个小偷的人格与尊严和名誉权的侵害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是不能划等号的。而且,两者不能相互抵销。也就是说,村民抓住小偷以后,只能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让其接受法律惩罚。因为,只有公安机关拥有执法权的人员依法对他们实施使用刑具的权力。也就是说,不管任何人,只要没有执法资格许可证,对他人实施体罚和私自使用刑具或类似于刑具的体罚性措施,统统属于违法行为。有时甚至属于犯罪行为。也可以说,村民鸭子被偷防卫过当就是违法。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个千百年来的古训是在警示我们所有后人,不管男女老少,不要因为是小的坏事就可以去做;也不要因为是很小的好事就不去做。如果我们失去这样的道德底线,就很可能会触犯法律,而导致我们违法或犯罪。因此,人人需要居安思危;因此,遵纪守法是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决不能使自己“聪明一世,糊涂一时”。否则,就会悔之晚也!
  所以,我们需要牢记宋代陆九渊《陆象山集·语录》的教诲:“闻善而慕,知过而惧。”意思是,听到好的就私募,认识到过错就害怕;所以,我们更需要牢记《论语·季氏》中的警世恒言:“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意思是,见到善良的,努力追求,唯恐赶不上;见到邪恶的,尽力避开,就像怕将手伸到开水里似的。倘若我们都能做到这些道德自律,就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就不会“得理不让人”,更不会“以暴制暴”,导致自己走上违法和犯罪的道路。
  因此,古人说得好:“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我们只要能通过村民的违法行为警示自己的言行,并用法律和道德加以规范,就不会使自己误入歧途,更不会使我们有理变成违法或犯罪。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喜林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沈素芬)
关键词:小偷;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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