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向省政协主席会议通报上半年工作情况。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川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938件1252人。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查办150人,上升29.31%。(7月31日四川日报网)
四川省检察机关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老虎”“苍蝇”一起打,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既严肃处理受贿人,又追究行贿人的责任,彰显出司法的公正,有力地打击了别有用心者的侥幸心理。
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行贿诱发了受贿,受贿滋生了行贿。在行贿和受贿的利益链条中,行贿者通过贿赂受贿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者则在接受行贿者的贿赂之后,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和受贿形成权钱交换的关系,双方都突破了法律的底线,理应同时追责。
一直以来,反腐的重心一直放在惩治腐败官员上。比如,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涉嫌买官的李某仍“前呼后拥、威风八面”。但是,如果只严厉查处受贿的官员,却让行贿者官照做、老板照当,这不仅有悖情理、有违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将进一步激发行贿者的侥幸心理、甚至引起其他人的效仿,贪污贿赂案件可能屡禁不绝,官场风气就难以得到根本好转。
在《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由此可见,对行贿者依法追责,在法律的角度并无半点障碍,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落实相关规定。
有人担忧,对行贿人同时追责,会不会促使行贿、受贿双方形成更加坚实的利益同盟?这种担忧并非毫无道理。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是否打击行贿行为无关。
追究行贿人责任,有利于从行贿这个源头抓起遏制腐败。正风肃纪,既不能让一个无辜者受委屈,但也决不能让有罪者逍遥法外。这正是四川省检察机关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的目的、意义之所在。
稿源:荆楚网
作者:闲看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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