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12月1日《京华时报》)
常有基层无职干部自我调侃:“不是不受贿,可怜没机会。”其中戏谑的矛头,自然是指向权力的过度集中和升迁的无望。但从这句“糟话”中,我们依然能挑出“不糟之理”:有鸡才有蛋,有人行贿才有人受贿。
不可否认,单从有限的新闻内容来看,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受贿一案,眉山中院的裁定的确有不少“槽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受贿者——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被判有期徒刑15年。而行贿者——6名警官虽向司法机关承认,但被法院裁决不予认定。那么,该法院如此做法,究竟是有意“放水”,还是“法不责众”?其实,王志刚案并非到此为止,眉山中院的裁决也不是“葫芦僧断葫芦案”。
一方面,法院裁决要重“证据”,而非重“证言”。6名行贿的警官虽然坦言曾向王某行贿,并签字画押,但检方并未拿出实质性证据。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据此定罪,既有悖于法治精神和“疑罪从无”原则,也会为屈打成招、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带坏头”、埋祸根。尽管不予认定的做法未能迎合社会的“道德审美口味”,但也不失为“最不坏”的法律裁决。因为法律不相信眼泪,也不相信一面之词,只相信证据。
另一方面,法院此番不予认定,不代表行贿者就可以“逃过一劫”。俗话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目前,定罪的“八字”虽然缺了证据这一“撇”,但正所谓缺啥补啥。在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检方必定会自动进入补充侦查环节,尽快找出违法犯罪证据,将其绳之以法。退一步讲,就算检方无法补齐证据,法院“无可奈何贼溜去”,还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站出来“补枪”。也就是说,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不是不报,时辰未到而已。
言及于此,笔者认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党纪国法的“板子”早晚要打到眉山市这6名行贿警官的“屁股”上。至于公众和舆论,也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的看问题,不能拘泥于一时一事。总而言之,党和国家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自招行贿法院不认定,是法治文明的进步,而不是所谓的“葫芦僧断葫芦案”。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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