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开车,很多司机朋友最讨厌的行为就是遇到乱用远光灯的情况。而最近,在深圳交警的官方微博上,针对乱用远光灯的情况,交警表示要罚当事人看大灯5分钟,不禁让人感叹此举实在是“亮瞎眼”。对于这一举措,记者从深圳交警部门了解到,此举只是为了通过让司机下车感受一下被自己车灯照耀后的方式,直观体验、加强司机的印象,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作用。(8月5日《南方都市报》)
开车的朋友都知道,在夜间开车时,特别反感和痛恨前后车辆用远光灯,所以乱用远光灯高居十大行车不文明行为的榜首,饱受广大驾驶员诟病。从道路交通安全角度说,驾驶员乱用远光灯存在三大危害:一是远光灯可导致对向驾驶员瞬间盲视持续3到5秒时间,存在视线盲区,如同闭眼开车,对被照射驾驶员产生极大安全隐患。二是面对远光灯,驾驶员对于迎面车辆的车速和距离产生误差,容易发生误操作。三是当后方车辆使用远光灯时,前车内外的后视镜中会出现大面积反光光晕,影响驾驶员准确判断后方交通情况,如果此时想并线或转弯容易产生交通意外。换言之,乱用远光灯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相当于“谋杀”。
乱用远光灯这种驾驶恶习,虽然跟酒驾一样,饱受驾驶员的批评,但并没有在骂声中断绝,很多驾驶员仍然有乱用远光灯的习惯。所以,当深圳交警表示,要对乱用闪光灯的驾驶员处以罚看大灯5分钟的处罚,立即得到了广大驾驶员的一片叫好。这一惩罚办法的效果可能会比较好,能让驾驶员加深直观印象,能起到比较好的警示作用。但是,毫无疑问,如同不少人指出的那样,这是一种以暴制暴的办法,很有可能伤害违规乱用远光灯驾驶员的眼睛和视力。
如何处罚乱用远光灯的驾驶员,应当回归法治的轨道,要依法处罚,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处罚,而不是求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强调“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扣1分。同时,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会时、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使用远光灯的,处300元罚款。”
总而言之,对于乱用远光灯的驾驶员,依法应当给予罚款加扣分的重处罚,而不是简单的看大灯5分钟,只看大灯5分钟,而不罚款、不扣分,实质上是方便驾驶员逃脱重处罚。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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