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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山:殴打加油员的交警到底违了什么法?

发布时间: 2014-08-09 08:27:01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隔山  进入电子报

  今日从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一高速交警殴打加油站工作人员一事属实,当事交警被行政拘留十天。(8月8日人民网)
  8月3日中午,一名身着警服的男子驾驶警车进入加油站,在加油期间不停地打电话,工作人员进行多次劝阻后,该男子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暴力殴打。如今,官方对此事件的调查结果进行了回复,也对该交警给予了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该事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热议,依笔者看,当事交警是以反面教材的形式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加油站作为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对消防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严禁烟火的标语及图示在加油站内也是随处可见。加油站内任何人不得使用手机就是其中规定之一,作为比普通人更重视安全工作的交警来说,其在加油站内使用手机打电话的危险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其不可能没有预见性,其行为难逃故意之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作为加油站加油员,对在加油机旁打手机的当事交警予以劝导是其工作份内的职责所在,而当事交警本应听从劝导,立即纠正,可其却非但不改正错误做法,公然向加油员使用全武行,将加油员骑在身下挥拳殴打,足显其行为的嚣张,情节的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作为一名交警难道不知有该法的存在?知法犯法,又岂不罪加一等。
  其虽为交警,但也是警察中一员,自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而该法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身为警察,居然在殴打加油员的过程中,脱掉警服丢到地上,不仅暴露出其对加油员下手的很,也暴露了其对警容风纪的淡漠,严重伤害了警察队伍形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外出时,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将衣服一脱随意丢到地上,难道是对警服的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听劝阻,殴打加油员,难道是在自觉维护警察声誉?
  从官方对该事件处理结果的通报看,文字描述可谓含情脉脉,只提及发生口角,并未说到引发口角的原因,更未提及对加油员被打的妥善解决,当事交警也只受到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处罚结果的评论,笔者不妄自菲薄,由法律去评议,由事实去评议,由群众去评议,因为法律、法规就在这里摆着,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该该事件告诉我们,加强警察法制教育应为首要;强化队伍素质培养和提高,增强服务观念十分必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尤为重要。
  稿源:荆楚网
  作者:隔山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殴打;加油员;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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