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8月13日《新快报》)。
法治常识告诉我们,对于这位熊抱陌生美女入水库并致其死亡的房企老总兼政协委员,要做出“进去蹲多久”的刑事判罚,与受害人家属拿到多少个万的赔偿款没有半毛钱关系。是有关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决的,受害人家属即便想收钱宽恕也插不上嘴、不应该插嘴、插嘴无效。换句话说,在这件事上,受害人父母所收取的500万澳门币(约合386万元人民币)丧女之痛的赔偿金并不构成看上去“太轻了”的判罚依据,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才是“罪魁祸首”。
从相关报道看,何某锋是在有意地“恶作剧”或曰“想跟她开个玩笑”。从动机上,这似乎属于故意,而非过失。别说拖进水库了,你在街头冲着一个陌生的柔道冠军来个熊抱,试试看后果,若被对方一拳挥打过去,“却似开个全堂水路的道场”,后者是否也算过失并能被判一年加半载并被缓刑两年?况且,若非妙龄女子“可欺”,何来夹杂着骚扰、欺侮、强制、猥亵等成分的“开玩笑”之恶念恶举?
他不认识人家,自然就无法确证对方会游泳,而将一个可能不会游泳的陌生女子拖入水中,是故意害人的嫌疑更大,还是过失伤人的可能更多?道理是一样的呀,并非针对什么特殊身份在这里吹毛求疵。何总也可能对什么过敏或者有恐高症,或者总有点啥别的什么缺陷,而照猫画虎的陌生人也可以“开个玩笑”的名义将其拉入、拖入生命受戕的危险境地。到那时,他人会有何总一样的好运气、好待遇吗?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过失伤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亦有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有关法院,连犯罪分子本人都亲口承认了他“葬送了一位花季少女”,尽管“没想到”是“自己的玩笑”所导致,从后果看,这“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的判罚依据何在呀?司法公正的高头讲章、明镜高悬的古典期待,都随着这个巨大的一点也不好笑的玩笑般的判罚而陷入了可怕的沉默。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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