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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樱枫:“单独两孩”晚育假也当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 2014-08-20 10:13:50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我爱樱枫  进入电子报

  今年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政策的妈妈怎么休产假呢?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生育“单独两孩”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时男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8月19日 成都商报)
  为鼓励晚婚晚育,我国的劳动法不仅规定了婚假产假,还对晚婚晚育的人群分别规定了奖励性质婚假产假。为此,全国各省对于晚育产假都有相应的规定。如今,单独两孩新政实施,符合政策的女职工却被告知不能享受晚育假。想生二孩的妈妈们,是不是都感到心里拔凉拔凉的呢?
  按照医学常理,高龄女性怀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特别是怀二胎的高龄女性更是危险。而且,孩子生下来后,高龄产妇的恢复也更慢一些。照这样说来,二胎更需要延长产假。如今,却事与愿违。
  对此,网友们也感到愤愤不平。有网友认为,既然是合法出生,就应该享受晚育假,否则政策就自相矛盾了。有网友质疑,难道单独两孩的就不是生孩子了?二胎难道就要受到歧视?这是制造不平等。
  笔者看到,不仅四川,全国各地生育“单独两孩”夫妇都不能享受晚育假和男方看护假。的确,按照现行法律“单独两孩”确实不符合晚育假要求。因为根据各地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生育两孩不符合“第一个子女”的要求。
  但是,笔者不禁要问,何为法律,立法为何?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最的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扞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在我国,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精神。
  法律是人定的,社会在进步,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想当初,“单独两孩”也违法,如今不也合法化了。笔者认为,“单独两孩”晚育假也当与时俱进,不能停滞不前,这才是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题中应有之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我爱樱枫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黄珺)
关键词:单独;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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