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8月21日《京华时报》)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公受伤。说起来简单,操作起来却困难多多,原因就在于“公”的外延,边界如何判断,导致在认定中产生一系列纠纷。《规定》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方面给出了“合理”的边界,只要和工作有合理的联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合理”的边界又在哪里,确实需要深究。
合理本是一个很宽泛的词语,合乎道理或事理,合乎规律。“存在即合理”,这里并不能适用,但这里的合理很容易误导一些人,反复从存在的事实去倒推其与工作的关系,努力寻求其合理性,从而贴上工伤的标签。
用合理来定义工伤本义是希望最大限度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合理一词容易被泛泛化,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大争议,因此在最大限度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给合理划上边界。
工伤合理的边界关键在于与工作的关系,联系究竟有多紧密,这是把握的重点,也是难点。如果单纯只强调合理,那么可能出现操作中任何受伤都尽可能的和工作联系起来,导致一些人搭上工伤的“便车”,损害用工方的利益。
在对工伤是否合理上,高院还应该给出一些具体的案例,规定还可以更细致一些,让地方法院操作性更强一些,避免合理的漫无边际。
法律的作用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仅用合理来认定工伤显然可能扩大工伤范围,让用工方面临更多不可控因素,承担更多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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