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9月2日 北京青年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作为每个人的日常,在对“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亦可在符合其两项硬性条件约束下构成工伤的这一新规定,笔者认为显得格外“人性化”,规定中明确指出,其界定标准为必须发生交通事故且责任人非当事人自己,这样的认定标准引发了巨大的舆论争端,部分网友表示,上下班途中买菜属“个人行为”,出现意外不应由公家“买单”,而更多的网友表示在责任认定方面当事人为了工伤成立,使用“旁门左道”、“偷梁换柱”,私下达成协议,让公家“背黑锅”。
其实有此“隐忧”也属正常情绪,但作为法治国家,在最大程度确保公民权益的范畴里做到有法可依并非是件坏事,面对舆论的问责,监管部门还需提升业务能力,在认定问责方面做到公平公正、尊重事实,而广大网民朋友也应理性看待,不要盲目讨伐,图一时痛快。而在法律的范畴,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一直存在“不健全”、“有纰漏”的问题,其认定标准也一直“争论不断”,在部分突发事件中频现“界定无据”的尴尬局面,此次立法试行将相关条例具体细化,进一步为工伤认定提供了便捷,时代在发展,而人性化的立法更容易被大众接受,接地气才能有底气。
其实,对于“工伤”的争论,一直是各大企业不容过度侵犯的“圣地”,出现工伤事故,会直接影响相关企业的部分测评指标,此次立法在一定程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部分企业为了避免追责而“暗渡陈仓”危害当事人权益,而新规定的实施还需不断探索,在各个细节严格把关,最大程度维护公、私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需理性看待,莫“情绪化”误读,同时也需要群众的监督,让有心之人分无机可乘。
稿源:荆楚网
作者: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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