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8月20日《法制晚报》)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伤亡的算作工伤,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一直是个大难题,争议比较多,操作难度也很大。这既困扰了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也困扰了用人单位老板和劳动者。
实际上上下班途中出意外算不算工伤,在国际上也是一个争议课题。在劳工权益保障比较完善的美国,不但没有将劳动者“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作工伤,甚至连上下班途中出意外都不算工伤,“雇员只有进入雇主的工作场所,才可主张工伤赔偿”。即便有的国家认定上下班途中出意外算工伤,但对“上下班途中”等概念做出了严格限定。
我国在确定上下班途中出意外算工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上下班途中”有四种情形,尤其是考虑到人们实际生活的习惯,明确“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等涉及到日常生活而无关工作的行为也可认定为工伤。毫无疑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各方对“上下班途中”概念的争议和分歧,为司法实践操作提供了便利和依据,更加有利于工伤认定。而从深层次角度说,“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实质上彰显了法治的人本精神,突出了公共政策致力于增加民生福祉,是社会法治的进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情形的明确,劳动者的尊严、权利和福利将得到更加充分的满足和保障。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直以来,工伤认定都非常困难,很多法律规定得不到落实,虽然国家明确“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但并不意味着工伤认定的困难就消失了,相反三大老障碍依旧存在。首先,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一些用人单位担心增加单位的赔偿责任,不但不协助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反而是千方百计的不配合、阻挠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其次,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实践操作中,人为的设置了很多门槛,加大了劳动者的取证难度。最后,就是老问题,仍然有很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困难。
可见,“下班顺道买菜算工伤”只能算是好的开始,要让这一好政策落地,真正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尊严,就必须扫清老障碍。一方面,提高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另一方面,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不应额外设置门槛,废除不合理的门槛和要求。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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