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制办拟定的《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对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8月23日新华网)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到来,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适时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是走向法制社会必须经历的阶段,无可厚非。
应该说,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明确了赡养义务人范围、赡养义务内容,特别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以及对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等。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项繁缛复杂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客观上讲,“啃老”现象的出现,是由多种社会因素造成的,包括计划生育带来的独生子女现象、目前就业压力大等因素。
从主观上看,所谓的“啃老”现象,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自发自愿的行为。就是说,“啃老族”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父母的爱子心切造成的,这些父母心甘情愿为儿孙奉献自己毕生的心血及资产。说到底,这样的“啃老”,完全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那些真正意义上的“啃老族”,尤其是不赡养老人,没羞没臊的“啃老”之人,毕竟是极少数,无关社会大局。
因此,把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等条文写入地方法规,给人一种地方政府无事找事,闲的“蛋疼”的印象,实在是无聊之举,大可不必。
毋庸讳言,地方政府在制订老年人权益保规定时,应该在考虑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单凭地方政府主观臆断,一味地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从而忽视了老年人自身的意愿。
只有在全面考虑实际情况和地方风土人情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律法规,才能把保障老年人权益确实落到实处。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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