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顾名思义,很多人都认为是一种严厉的处罚,事实上“免职”只是指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无惩罚性的含义。一些涉事官员将“免职”视为平息舆论的“挡箭牌”,甚至钻法规的空子,作为日后起复的“跳板”和“过渡”。据新京报报道“三鹿奶粉”事件后,涉事官员悉数复出,公共突发事件中被免职者起复率高达50%,重新走上领导岗位乃至升迁,我们不禁要问:“免职究竟给问题官员造成什么伤害?免职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何在?”
“有朝一日我还会回来的”,免职成了“走过场”,这种乱象时有发生,导致一些问题官员不但不能好好反省,反而认为即便出了事,大不了就是“免职”,“风头”一过,又能东山再起。“免职”成了一纸空文,让官员更加嚣张。因此,不能只靠“免职”来威慑官员,要量体裁衣,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且对于免职后起复使用要建立一套完成的起复制度,这样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处罚机制是“治吏”的基础。古人云:“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对责任的追究要有理有据,有章可循,对被“免职”官员的起复期、起复原因,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昆明原书记张田欣、江西省委原常委赵智勇两名副省级官员被免职后连降数级,树立了官员免职的新样板。
“让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是“治吏”的关键。对问题官员的审查、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免职”后起复使用的官员要及时通报,并说明原因,设立群众意见箱,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一经发现违规起复,要追究起复机关的责任。
畅通群众沟通渠道,获得群众满意,是“治吏”根本所在。“得民心者得天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官员出了事,追究责任,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官员的起复使用,应该获得群众认可。比如:通过网络论坛或者短信投票的方式,积极动员群众参与。
“免职”不是责任官员规避问题的“保护伞”,应该探索出一套禁得住考验的官员责任追究机制,让民众信服,让责任官员不再逍遥法外,让公平的天平不再倾斜。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佟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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