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工伤的新规引发热议。在广东“工人在线”第九场在线交流活动上,针对网友提出的“下班买菜时不小心滑倒骨折,算工伤吗”的疑问,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说,所谓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若因买菜不小心摔倒,不算工伤事故。(9月1日中国青年网)
“若因买菜不小心摔倒,不算工伤事故。”这句话出自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之口,我才松了一口气。如果是什么企业代表之言,恐怕就更可能被那些觉得天上掉馅饼的人口诛笔伐了。当然,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如此说,也难免被骂“工贼”的。其实,陈宗文的观点,更接近于把“馅饼”落实到“烧饼”。因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的笼统规定,不像是一块炖的入口即化的红烧肉,却更像是比红烧肉更诱人的天鹅肉。而“天鹅肉”,你懂得。
无论在“新规”之前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是怎么处理的,但“新规”在“合理时间、路线”上,突破了过去的普遍认识。人们原来概念中的上下班“合理时间、路线”是相对直观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互为印证的。而现在把买菜也纳入“合理路线”,那么,如何推算“合理时间”?而且,把原来所指的从工作场所到住处的“合理路线”,扩大到“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更会因具体客观原因无法准确区分“合理时间”。对此,广东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指出:“新规应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本来,把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视为工伤,理由应该是因为工作才需要经过某个路段,是把发生意外与上班做了因果的联系。而把买菜纳入其中,就超出了劳动保护的意义,而是一种附加的福利。就如给工人发劳防手套或发电饭煲一样,前者是必须的,后者就要看单位效益了。而作为立法,应该是把某种要求变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法规,这就决定了立法不能基于道德自觉的层面。其中不但要有合法性,而且要有准确性和可行性。
事实上,“新规”前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视为工伤,已经存在着界定上的模糊区。比如,如何界定“合理时间”?步行的与骑车的,骑车的与开车的,在同样“合理路线”上会产生不同的“合理时间”。如果以步行计算“合理时间”,那么,开车的人可能到了家里再出来,步行的人可能还在途中;如果开车的人隐瞒已经到家的情节,发生意外就只能算工伤了?而现在,在这个本来就存在漏洞的“合理时间”里,再加上买菜,就更是一笔糊涂账了。其一,菜市场是不是紧靠途中?其二,是去菜市场还是超市?再加上把“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纳入“合理路线”,如果画一个路线图的话,在小一点的城镇,可能找不到不合理的路线了;“合理时间”也变得更无法计算。
在“新规”出台以后,笔者观察了相关的舆论反响,发现并没有出现一边倒的喝彩。这可能因为人们更注重于实际的体验。在各种劳资纠纷中,在比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更明显的资方责任都无法落实的情况下;有的甚至连薪金都不能按时发放的地方,要让单位对工人不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受伤负责,谁会对此抱有希望?因此,“新规”如果不加以细化,这样的笼统表述,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不知哪个更大。
稿源:荆楚网
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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