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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军:法院不能成为利益输送的“黑市”

发布时间: 2014-10-15 18:17:32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袁军  进入电子报
  “为啥深圳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甬达公司”)前老总周某,能两次被判缓刑?”2014年7月,一名网友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上留下了这么一行并不起眼的评论,引起了该市检察院官方微博管理人员的关注:网友说的是否属实,案件背后是否存在问题?(10月15日新华网)
  梭伦曾说: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相信,这是对法律公正的最好诠释。众所周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因为只有人人平等,只有公平正义,社会才会进步,社会才会安稳。
  但是,与众人美好愿望背驰而行的,总是不少:2011年6月,捷甬达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而在2010年6月、2012年9月又因职业训练中心两个采购项目能得以中标,对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主任左某行贿30万好处费,东窗事发后,请求龙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某荣争取判处缓刑,主审法官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最终让周某得到了有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刑罚结果。
  了解事情的原委后,网友们惊呼“不公”是情理之中,但是司法公正的严肃性竟然如此儿戏还是不免让人吃惊。伸张正义的律师为了当事人可以主动行贿;法院副院长可以因为3万元贿款要求主审官判处缓刑,主审官明知不合法也可以因为“领导压力”判处缓刑。种种的“顺理成章”让人心寒。
  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指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七条指出:“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总原则和六个“不得”都强调了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白纸黑字的规定不能当做摆设,而身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律师、法官更不应该“知法犯法”,践踏群众的信任。
  正如那名资深法律工作者所说的那样:“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前,正在试点开展的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无论如何探索,‘公正’与‘效率’仍是最终的价值追求。因此,在进一步赋予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必须加强制约与监督,二者应当并行。”
  最后,司法公正是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关键,是人民群众感知法律公正的一把尺子,评价政风的一面镜子。作为执法者,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是责任驱使,也是职业良知。
  稿源:荆楚网
  作者:袁军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魏霭琼)
关键词:法院;利益;输送;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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