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首个“人情风”督办处罚通报,村民严小平、周定福因违反村规大办酒席,每人被罚2000元。(央广网10月15日)
两村民因大办丧事和生日酒席,被村纪委每人罚款2000元,这事听起来挺新鲜,又因符合中央反腐的大背景所以格外引人注目,媒体给以关注也在情理之中。
但问题是这样的作法是否合法确实值得商榷。因为法制社会强调的是依法管理,任何村规民约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不论尧治河村纪委和督办室的初衷多么良好,但前提是不能违法行事。法无禁止即可为。村民办酒席,喝什么酒,抽多钱的烟完全是村民个人的事,如果仅仅因为喝220元/件(6瓶装)的稻花香酒,抽的是18元/盒的黄鹤楼香烟就给予2000元罚款,显然侵犯了村民的选择权,是人治思想的反映。
规定领导家庭(村“两委”班子成员)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干部家庭(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吸烟不得超过5元/盒,酒不得超过50元/瓶;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看似《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制定的很详细,其实是一种越俎代庖行为,也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法治社会讲究是既有公民的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不是把所有的事情都无原则的包揽起来。国家规定党员干部不能大办酒席是出于反腐的需要。众所周知,一些党员干部手握公器,容易在置办酒席中进行权钱交易。但作为村民来讲没有这个条件,他们花的是自个的钱。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作为对村民的道德要求是可以的,但决不能搞“一刀切”,村规民约也要切合村民的实际情况。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村风改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防止好心办坏事,更不能以村规民约绑架民村的选择权。60元一瓶的酒,村“两委”班子成员喝得,普通村民同样喝得。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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