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12月8日《新京报》)
“疲劳审讯”造成的危害相当明显。这几年发生的国家赔偿案件,相当一部分或多或少都有着“疲劳审讯”的影子。这不仅仅让公共资金支付了原本不该有的费用,最为关键的是造成了对法治社会的伤害。如果“疲劳审讯”算“刑讯逼供”的规定坐实了,这无疑就会少些“国家赔偿”,就会少些险些被砍头的佘祥林们。
但是,告别“疲劳审讯”也不是一句话的事情。这需要多方面的主动作为。
首先,监管不能出现“疲劳”。我们缺的不完全是制度,而是对制度的全力落实。这些年案件侦破、定性、审理各个环节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而实际上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有着一个摆脱不了的事实,那就是在执法环节,监管出了问题。不允许“疲劳审讯”了,我们可以质疑的当然是制度如何落实?这就需要加强监管。按照这个正在酝酿的规定,对于“疲劳审讯”法院应予以排除。在笔者看来,纠正这样“疲劳审讯”不能只依靠法院审理这个环节。法院是最后一道程序了,这很难不在最后一道程序面前出现“漏网之鱼”。这就需要将纠正“审讯疲劳”错误的关口进一步前移。在检察机关就应该做些事情。监管部门没有疲劳的心态,才能少些“疲劳审讯”。
其次,案件办理少些“重奖”。“疲劳审讯”此类事情多发,其还有一个根本的原因,那就是案件办理有指标,有任务,有奖励。为了完成指标,为了完成任务,为了领到奖金,很多办案人员开始不择手段。于是,女警察被当做卖淫女给抓获了,于是本来是到厕所见义勇为的青年学生被枪决了,于是佘祥林差一点成了冤魂。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机制,既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积极性,还能不至于没有了奖金就不办理案件了。
三是,办案技术需要“升级”。“疲劳审讯”的出现,还表明一个问题,一些办案人员的办案技术需要提升了。办理案件非打即骂,这是很传统的手段,更是落后的手段,这种手段只适合在封建时代,却不适合我们的法治时代。我们不放过一个坏人,但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而此类“疲劳审讯”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告别“疲劳审讯”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技术能力,让他们有能力用证据说话,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的不是暴力手段,而是健全的证据链。
建设法治国家,一切都要在法治的范畴内行为。告别“疲劳审讯”等等低档次的审讯手段,不仅仅是时代的需求,是公平的需求,是和谐的需求,更是打造法治中国的必然选择,减少冤假错案才能让公众更敬畏法律。
但是,告别“疲劳审讯”却是任重道远的事情。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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