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标准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12月11日 《湖北日报》)
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是个老话题。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业,也就失去了基本的保障。加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湖北省出台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个喜讯。
但是,提到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养老保障。其实这只是“保障”的一个方面。对于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来说,他们不只是关心养老保障问题,更看重目前的生活保障问题。解决目前的生活保障问题,才是他们最重要的利益诉求。然而,如何让他们目前的生活得到保障,这项工作还没有形成制度上的东西。
农民失去土地后,必须自谋出路,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而实际情况是,被征地农民在就业转移过程中往往很难找到新的、稳定的收入渠道。所以,被征地农民当前的生活保障问题也必须从制度上予以建立。必须把被征地农民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或者稳定的收入当作征地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对于目前一些地方进行的土地入股、门面房安置、领取基本生活费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等经验要进行总结,最终形成完善科学的制度,使失地农民当前生活也得到充分的保障。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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