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以来,深圳各基层法院立案大厅出现了不同程度排队现象。不少律师和市民纷纷吐槽,这是因为法院为了结案率年底前一个月不立案所致。南都记者暗访时,此说法亦得到法院工作人员证实,而法官则透露,具体操作会隐秘一下,但法院公开回应时均表示不存在年底不立案。(12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年底清案,没有办法。全深圳,应该全国都是这样。现在立的案件都是2015年的。”这句话是当地一家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话语。这句话在很多人看来是不可以接受的。的确,虽然法院并没以通知的形式说不立案,但是却早就成了潜规则。
“年底不立案”带来的问题是巨大的,体现在四个伤害上。
这是对形象的伤害。最高法院要求,对于各种案件要做到能立则立,要做到快立快审。当立案因为到了年底成为奢望的时候,这让司法机关丢失的是单位的形象,是对规则的破坏。当下级单位在上级规定面前,可以打太极拳的时候,在破坏规则的时候,就伤害了规定的严肃性。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严肃性是最重要的事情。没有了对于严肃性的敬畏感,法条法理如何才能被不折不扣的执行?
这是对法治的伤害。依法治国,党中央、国务院对公职单位的要求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年底不立案”显然是跳出法律规定的,我们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有关于年底不能立案的条文。既然没有这样的条文,法院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将立案的群众拒之门外。这伤害的是公众对于法治的信仰。法治信仰岂能毁在“年底不立案”的手里?
这是对社会的伤害。越是到了年底的时候,越是各类矛盾多发时期,各种社会诉求会集中显现出来。这些矛盾呈现出来的就是一个个等待法院审理的案件。这个时候,法院把这些案件审理好了,这就是和谐的社会。这个时候,案件出了问题,就会是社会的隐患。
对于法院来说,越是在年底的时候,也是应该多些对案件诉求的满足,借助法治利剑,消灭各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让年底的社会秩序更加和谐。当然,我们在谴责法院“年底不立案”的时候,也需要反思“案件结案率”的考核制度。
这些法院为何不愿意立案?这是因为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有一个案件的考核。也就是说,2014年的案件的办结率是多少?而对于法院来说,如果是12月份立的案件的话,就很难在短短几天的时间内办结,这无疑就影响了法官的成绩、法院的成绩。这需要将这种教条的考评机制进行变革,可以限制案件办理的时间,却不能教条的看是2014年办结的还是2015年办结的?1月份的立案不能和12月份的立案同等对待。
最为可怕的是,年底不立案还不是法院一家的潜规则。检察院、公安局何尝不是这样?有一位警察朋友曾经无奈的告诉笔者:最害怕年底这几天有案件了,弄不好辛苦一年就毁在最后这几天上。年底不立案,法治是笑谈?为了社会的和谐,要把把“年底不立案”变成“年底多办案”。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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