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南某省份,记者采访了解到一起典型的基层“集体贪腐”案件。该案源起于当地打黑过程中,当地黑恶势力和县国土局局长都供述曾向县委书记送钱。纪检部门顺藤摸瓜,调查出这名县委书记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牟取利益、收受贿赂达1000多万元,其中,利用干部任免、推荐权,直接收受贿赂38万多元。目前,这名县委书记已被立案调查,并移交司法审判。(1月9日《北京晨报》)
曝光贪官使用“某某某”代替,这实在是不应该。“某某某”是“代替不明确指出的人、地、事、物等”。说白了,就是不明确的,未经查实的。而曝光的这个县委书记是经过查实的贪官,那就应该直接说出哪个省,哪个县,哪个人。贪官乃国家蛀虫,人民公敌,理应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名县委书记已经被移交司法机关审判,为何像皇上一样不敢直呼其名呢?曝光贪官竟然避讳姓名真是咄咄怪事,不可思议。
曝光贪官使用“某某某”,不仅有悖新闻报道的规范,而且很容易让无辜者“躺着中枪”。何以如此呢?这是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害怕惹火烧身。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多次表示过,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就是要通过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去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几乎每月都要例行通报当月各地处理违反“八项规定”案件的数字。而在公布的内容里,几乎没有出现过用“某”字代替的情况。
《宪法》赋予了公民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曝光贪官以“某某某”的“蒙面”方式“示众”,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还如何履行监督权呢?这对公众来说,就是蒙蔽和欺骗,必须纠正和避免。在2014年8月25日的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七次会议座谈上,王岐山强调:“我们中纪委坚持一条,就是曝光。有省长、书记跟我讲,岐山同志,你怎么处理都行,就是别给我曝光。我说,就是不处理也得曝你的光。”希望从现在开始,曝光贪官一律不再使用“某某某”,而是直接点名道姓,大力发挥震慑的作用。
稿源:荆楚网
作者: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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