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的一名10岁男孩因为好玩从8楼抛砖,正在3楼平台的住户贺女士不幸被砸中头部身亡。死者家属将男孩及其父母连同爷爷(砖块的主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60多万元。12日,此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审,被告方称在楼顶上种菜放砖并不违法,男孩小瑄(化名)是未成年人不懂事,而贺女士明知楼顶上有杂物,疏忽自身安全,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此番言论引起贺女士家属的集体愤怒。(1月13日《新快报》)
高空抛物本身就是一种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那么,本案死者家属所要求的赔偿160多万元并不能补偿死者生命的价值。而可悲的是连这160万元也被加害者与其律师反咬一口,讨价还价,怎么可能不引起家属的集体愤怒?
关于“明知楼顶上有杂物”即存在过失一节,有网友给出了类似的质疑,明知道路上有危险,所以肇事死亡者存在疏忽过失,明知道有毒食品可能吃死人,所以不幸吃了毒豆芽毒奶粉发生危险者存在疏忽过失,明知道世间有地沟油,所以吃了地沟油中毒者也存在疏忽过失,这是何种混账逻辑?
事实上楼顶上本来就不该有杂物,而小瑄爷爷本来就不该在楼顶上种菜更不该在楼顶上放置砖头。反过来人们可以使用律师同样的措词,即,明知楼顶上放置砖头可能杀伤任何人,为什么还要放任这种杀伤人的潜在危险?明知道孩子可能拿砖头砸伤他人,为什么却不加严格管教反而放任这种直接的砸死人事件的发生?
人们不能放过这样一个关键细节,即:事发五天后,同一小区的10岁男孩小瑄在父母陪同下,到虎门边防派出所说明情况。五天是一个什么概念?死者可能就在这五天之中被火化,任何作案细节痕迹都可能在五天之内被消灭,而假如“作案”者畏惧法律制裁,则完全可以利用这五天逃之夭夭。对于这个关键的违法且意在逃避法律追责的环节,法律又该作何追究?一个连本该应负法律责任都可以妄图逃避的“作案”者,又有何脸面和理由来反诬他人疏忽过失?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旭阳曾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然而,由本案“说法”来看,死者不仅无法追回应得生命补偿,还被被告律师反咬一口诬之为:贺女士从下面平台走过,存在一定的疏忽过失,自身也存在过错。由此看来,法律远远还没有管住一块砖头,上述律师所期待的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也只是一种呼吁。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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