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法制晚报》报道:职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单位却向审判机关发出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种种优秀表现,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正式求情……近些天来,陕西某国企的做法在当地司法界引发强烈争议。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法晚采访时表示,由于不好拒绝,就将该求情函归入案卷备查,“对单位的意见,法院只是酌情考虑。”
对于贪污贿赂,人人得而诟之,法律得而惩之,单位得而除之,但为什么该国企偏偏要法下留人,并急切要求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呢?
假如该案涉案人员是侵吞了国企内部公款会怎么样?这些违法犯罪人员还会不会受到国企发公函要求从轻给予“改过自新”机会?再假如该四人所侵吞的公款涉及了国企领导的利益,该伙犯罪人员还会不会受到同等公函轻处的“待遇”?问题是当这些假设出现之后,该国企领导断然不会仍然向法院求情轻判轻处理,而是往往会发要求重判严处之公函。那么,又是什么原因让该国企发了如此干预司法之公函?
据了解,该单位基建办工作人员张某某、冯某某、侯某、张某,因分别收受承包单位数万元贿赂款,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从如此事实来看,该四名违法犯罪人员所受贿赂为承包单位所送,从违法接受贿赂侵犯主体来看并非国企本身,这是否正是求情公函的根本原因所在?同样,求情公函的出现并不能孤立来看,当收受承包单位贿赂成为某种潜规则,而该国企又对此心知肚明,同时又可以作如此假设,假设基建办这四名工作人员又与某位国企领导层有圈子关系裙带关系之时,求情公函还有什么可质疑之处?
“求情公函”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干预司法,而本案怪就怪在作为法院有何难言之隐“不好拒绝”,并“对单位的意见,法院酌情考虑”了呢?作为司法体系司法部门来说,对四名犯罪人员审问供述获取判案依据,对涉案国企作涉案调查是一回事,而公函求情又是另外一回事。换言之,国企可以根据犯罪人员平时表现有态度,但这种态度也仅限于案件调查期间。而将这种国企态度上升到“公函求情”,则不仅不当,更是一种典型的干预司法。
而法院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对所收到的公函予以退回,又何以出现“不好拒绝”尴尬呢?“对单位的意见,法院只是酌情考虑”,这种酌情考虑,事实上是在容忍这种司法干预,而后续的宣判结果到底又采纳了几成单位意见?即便只是一种倾向性审理判决因素,不一样是对国企干预司法的纵容吗?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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