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1月20日《北京青年报》)
事实上,除了一些公开报道之外,有不少入狱官员虽未经报道但是也可以查到其名下有发明创造专利,种种现象说明,通过发明创造来获得减刑已经不是个别现象。甚至于,“发明专利减刑服务”已经在网络上公开叫卖,更是让“专利减刑”的管理漏洞浮出水面。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则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而认定的最重要根据就是得到国家专利认证。可见,“专利减刑”其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应当肯定和鼓励的。但是,在如何监管、如何评估、如何预防“造假”方面,各地尚无统一规定,不同监狱也有不同的判定标准,这就给“减刑产业链”以可乘之机。
所以,要想根治乱象,就必须从制度上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一方面,要加紧规范和完善法律法规,堵住制度的漏洞,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规范社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机制,净化知识产权市场,让不法商人无利益可图。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正人性的减刑秩序,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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