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方昨日通报,因李宝俊于1月24日在北京西城区德内大街的房屋内私挖地下室,而导致周围地面及房屋坍塌,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批准逮捕。此前李宝俊已向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动请辞人大代表资格,一旦罪名成立,他或将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月18日《北京晨报》)
“挖坑代表” 李宝俊的挖洞一案终于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宝俊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也将对此案继续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李宝俊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这是广大公众期盼的公正处理的结果,也是李宝俊为自己的违法应该承担的后果。
事件虽然到此已接近尾声,但是,“挖坑代表” 李宝俊的案例给我们的反省却远远没有结束。看看不是还有“醉驾代表”、“包子代表”、“非法集资代表”、“暴力催债代表”又冒出来,一次次冲击国家道德法律的底线,一次次引起公众的愤怒谴责吗?所以,如果不从这个案件中,好好深思,深挖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并以此为戒,改进工作,筑牢防线,强化管理,杜绝漏洞,那么,处理了“挖坑代表”,还会有“挖墙代表”、“揭瓦代表”等等出现,甚至还会有“挖坑X长”、“ 挖墙X书记”等等的肆意妄为。
首先我们要深挖的是这些“代表”在成为代表时,是否“带病”而上。在一些地方,一些代表的产生存在拉票贿选、暗箱操作,关系选举、权力干预选举等等的现象,让一些思想道德素质底下,根本不符合条件甚至有严重问题的人成了“代表”。这些人怎么可能去为人民服务?怎么可能成为人民的代言人?从源头上杜绝“带病代表”的进入,是预防代表违法犯罪的一个首要前提。
其次我们要深挖的是对“代表”手中权力的监管不力原因。人民代表,理应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并运用自己的代表身份,为国建言献策,为民请命呐喊。但是,像“挖坑代表”李宝俊一类的人,却把自己的代表身份,作为一种特权,为所欲为,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违法犯罪。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管却甚少作为,甚至无所作为,有的还成为其利益链条上的一份子,才导致这些“代表”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因此,如何加强对“代表”手中权力的监督,促使他们正确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并让监管不力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是杜绝代表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
另外,我们还要深挖依法治国,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执法问题。在李宝俊事件暴露并提出辞呈后,有网友指出,辞去人大代表不是法律责任,他要承担的是法律责任,犯法就是犯法,一定要追查到底。网友之所以特别指出这个问题,说明以前在一些地方涉及对一些有权有身份的官员、“代表”的处理时,有以身份抵犯罪,以权力减轻违法犯罪的处罚的现象。在当今大力弘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形势下,执法部门必须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身份如何特殊,地位多么显赫,权力多么巨大,只要违法,就要依法量刑,严格执法。这是整治“代表”违法的强效措施。
但愿我们从这起案件的处理中,吸取教训,深刻反省,使它成为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堂公开课,促使我们不断改进各方面的工作,减少以至杜绝这些“代表”事件的发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贝加耳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