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原副市长雷渊利称,到看守所学习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才知道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挪用公款最高也可判处无期徒刑。
雅安市原副市长谭向红曾认为,“在给他人办事时,只要不违反大的原则,不乱用职权,就没有大问题”。
“作为一个领导干部,经过多年的高等教育和多次党校培训,应该是懂法的,应该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为什么还会这么说呢?”庄德水认为,这与很多领导干部法律观念不足,没有对法律充满敬畏感,没有守法的意识有关,“他们眼里看到的,都是手中的权力,而不是法律,权力至上,还是官本位的观点,这是最大的问题。”
近几年,落马贪官在忏悔中最爱说的腐败理由就是“都怨我不懂法、不学法,才落到今天的地步”,早在2001年10月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死缓的辽宁省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在落网后表示:“我的法律知识太贫乏,基本上不懂法——我是在双规之后才弄清楚受贿的定义的,在之前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是受贿,因为我收的钱多数是在事后,事前没有谈过。落马贪官把自己堕落腐败的原因归咎于“不懂法”,其背后暗藏着什么玄机呢?明眼人不言自明的是他们都想用“不懂法”一厢情愿地来开脱自己所犯下的严重罪行,痴心妄想以“不懂法”来减轻法律对其的惩罚和制裁,事实上都是痴人说梦、事与愿违,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因为“不懂法”可以在量刑上给予减轻。
其实,落马贪官在忏悔中说 “不学法、不懂法”,这是对自己最大的讽刺和嘲笑。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竟然不学法,这不是无稽之谈吗?何况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历经了“六五”的普法教育,别说党员领导干部,就是普通老百姓也对事关自身的法律法规基本了解,乃至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落马贪官把违法犯罪归咎于自己“不学法、不懂法”,说白了就是“权大于法”、“我的地盘我做主”意识在作祟,在他们心目中,法律法规算什么,“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不尊重法律,不敬畏法律,当然就不会把法律当回事,也就不去学法,更不会依法办事,一俟违法犯罪锒铛入狱时才如梦初醒都是“不学法、不懂法”惹得祸。
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你也永远教不会一个装“不懂法”的官员何为索贿受贿,何为贪赃枉法。但是,这又怎样呢?对于体制内精英分子的权力监督与钳制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他自称懂不懂法,而是不管他懂不懂法,法律永远在那里发挥作用,严肃,有尊严,不容亵渎,不被位高权重者视若儿戏,也不为潜规则围攻击溃。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世伟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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